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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违法被罚委托未登记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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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吐鲁番监管分局行*处罚决定书(吐银保监罚决字〔〕11号)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存在委托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吐鲁番银保监分局合计决定对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决定书显示,年,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委托7名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行为,涉及业务笔数29笔,保费收入合计元。上述“委托未进行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吐鲁番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年1月至年12月,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有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的执业证书注销日期晚于其离司日期5个工作日以上。上述名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后均未发生保险销售业务,无违法所得。上述“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离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注销手续”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年第2号)第三十二条,吐鲁番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吐鲁番中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元。

相关法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离职的;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被注销的;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吐鲁番监管分局行*处罚决定书

吐银保监罚决字〔〕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吐鲁番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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