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上海有必要“选择性立法”吗
爆裂、脱落等成为城市安全隐患,而且光反射影响也很突出。上海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幕墙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上海的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被禁止采用玻璃幕墙。(2月1日北京晨报)
既然“玻璃幕墙爆裂、脱落等成为城市安全隐患,而且光反射影响也很突出”,为什么仅仅规定“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将被禁止采用玻璃幕墙”,而不是规定所有建筑中都禁止采用呢?难道玻璃幕墙的危害性,仅仅在“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上才会有,在其他建筑物上就不会有吗?这似乎不太可能吧。
玻璃幕墙的爆裂、脱落,所造成的公共伤害事故,近年来多有报道。而玻璃幕墙的光污染问题,早在20多年前,也即玻璃幕墙进入建筑领域不久,便通过媒体被提出来了,始终没有被建筑界或者业主采纳。光污染是制造意外交通事故和破坏居民身体健康的凶手。玻璃幕墙的反射光进入高速行驶的汽车内,会造成人的突发性暂时失明和视力错觉,在瞬间会刺激司机的视线,或使他感到头晕目眩,给行人和司机造成严重危害。光污染也给居民生活带来麻烦。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容易导致视力下降,产生头晕目眩、失眠、心悸、食欲下降及情绪低落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使人的正常生理及心理发生变化,长期下去会诱发某些疾病。国家环保局每年都接到全国各地对光污染的多起投诉,而且玻璃幕墙更易蒙尘纳垢,这对城市景观而言,非但不能增“光”,反而丢“脸”。
因此,实在还看不出《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有什么必要“选择性立法”。为什么不在建筑标准中禁止采用玻璃幕墙,而只是在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采用?即使为了兼顾某些生产销售商的利益,可是为了全体人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不必要“选择性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