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北京:中华书局,年,第95页。
[2]Tun-huangandTurfanDocumentsconcerningSocialandEconomicHistory.ⅡCensusRegisters(A)IntroductionTexts,Tokyo:TheToyoBunko,,P96.
[3]参据《通典》卷7《食货·丁中》的记载: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天宝三载后提高为“百姓宜以十八以上为中男,二十三以上成丁”。
[4]以上所引文书皆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年。括号标出的是该书页码。
[5]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韩国磐、林立金、李天送、韩昇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年,第页。
[6]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页。
[7]山本达郎:《敦煌发现计帐式的文书残简(上)——大英博物馆所藏斯坦因带来的汉文书六一三号》,谭两宜译,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3期,年(内部交流)。
[8]《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59页。
[9]《隋书》卷24《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3册,第页。
[10]北魏均田制甚至将受田纳课的牛称之为“丁牛”。
[11]《魏书》卷《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8册,第、页
[12]日本方面的研究史,参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第页。国内学者的有关论著请参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长沙:岳麓书社,年,第33页;武建国《均田制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年,-页。
[13]《魏书》卷《食货志》,第8册,第页。
[14]《隋书》卷24《食货志》,第3册,第、、页。
[15]《旧唐书》卷48《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6册,第-页。原文部分数字有明显讹误,如记天宝三年“二十二为丁”,此“二十二”当作“二十三”;广德元年“二十三成丁”,“二十三”当作“二十五”,此处径改。
[16]窦仪等撰:《宋刑统》,薜梅卿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第-页。
[17]如张国刚、蒋爱花在《中国史研究》年第2期发表的《唐代男女婚嫁年龄考略》一文中就认为,“不独男子、女子的年龄分组均称丁、中、小、*,而且似乎年龄划分也整齐如一”。
[18]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译,长春:长春出版社,年,第页。
[19]两《唐书》、《通典》等中华书局点校本都是在“中男”后点断,《宋刑统》法律出版社点校本是从“中”、“男”之间断开,后者显然更符合唐制。
[20]《唐大诏令集》卷9,北京:中华书局,年,第58页。
[21]《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1辑,第页。
[22]不排除史籍中有“丁女”泛指成年女子之例,如《旧唐书》卷《列女·邹保英妻奚氏传》载万岁通天年间(-),契丹寇平州,“奚氏乃率家僮及城内女丁相助守”,这里所说的“女丁”并不是课役身份。先秦著作《墨子》一书中的《备城门》、《号令》诸篇就提到“丁女(子)”守城之事,《玉篇·丁部》“丁,强也,壮也”,此处的“女丁”或“丁女子”都是泛指壮年女子。
[23]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北京:中华书局,年,第页。在天圣令公布之前,我们所见到的是《通典》卷2《食货·田制下》载开元二十五年()令“*、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王锦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年,第29页。《册府元龟》卷《邦计部·田制》载同),但这里规定的是不课口当户的情况,“男”之前的“丁”显然是衍文。
[24]《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唐〈田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25]《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页;并参李锦绣:《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第二届传统中国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二),上海,年9月1日。
[26]《晋书》卷26《食货志》,北京:中华书局,年,第3册,第页。
[27]日本学界将有关争论概括为两类学说,四种观点(参见伊藤敏雄:《占田?课田制に关する诸研究》,《东洋史论》第3号(筑波大学),年;张学锋:《20世纪日本的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研究》第二部分“西晋占田、课田制的研究”,载《江南社会经济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年,第-页)。国内学者对占田、课田的对象没有太大争论,但对两者的关系也有“课田在占田之外”、“课田在占田之内”等不同观点。
[28]所以陈连庆将西晋的占田制理解为“计口占田”,参见《〈晋书·食货志〉校注》,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年,第-页。
[29]《晋书》卷75《范汪附子甯传》载传主上疏:“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幼童之事矣。岂可伤天理,违经典,困苦万姓,乃至此乎!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宋书》卷42《王弘传》传主建言:“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当然这两人尤其王弘重点